二. 在民主政治中,通常透過那些方式控制官僚體制?有這些方式能否發揮控制的效果?深論之

 

【擬答】:
民主政治中控制官僚體制的的方式:
在民主政治國家中,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一般是由民的國會來控制或監督官僚體制(即行政部門),而對官僚體制控制如下:
立法權:即國會制定各種法律來要求官僚體制必須「依法行政」
預算權:透過各種經費的審查,來控制行政機關的政策
質詢權:就是國會議員對政府行政首長所主管事務或行政政策提出了口頭或書的詢問,要求後者加以答覆或辯白,提供事實表明責任。但行政當局有時藉口外交或軍事機密,亦可拒作答覆。
審查權:乃議會於特殊事件發生之時,為要監督政府,又要獨立於政府之外,不受政府的蒙蔽,因此,設置委員會,用以調查事實的真相,這個制度發祥於英國,開始於1689年威廉第三時代。此後歐洲各國多採用之,或明文規定於憲法之上,比利時憲法即其例也。
彈劾權:彈劾就是議員對總統或閣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控訴,要求加以審判或裁判。彈劾案的提出後須經審判,這種議抉彈劾案的審判權,在英、美兩國則屬於於上議院;在丹麥、挪威、荷蘭、比利時則屬於最高法院;在德、奧及西班牙則屬於國事法院及憲法法院;在我國,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案由公務員懲戒機關審判,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則交由國民大會處理之。彈劾案審判的結果,如判決被彈劾人有罪,則免除其職,其有刑事責任者須移送法院審理。
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是內閣國家之議會對政府表示不信任,最明顯的方法之一。即議會通過一個議決案,表示反對政府的政策,要求內閣辭職,即為了不信任投票。議會舉行不信任投票,是認為政府政策違反了民意,故不信任案通過後,內閣便須辭職。否則解散國會,重行選舉,訴諸民意直接裁決之。
能否發揮控制的效果:
民主政治體制的落實,最重要的就是朝野政黨都必須遵守「憲政主義」,也就是遵守「法治主義」。尤其政治英必須對憲政執著且能親身力行並服從之。
除此,司法機關也必須扮演公正的角色,來全力遏阻官僚體制的濫權與國會(立法機關)以法律來犯人民之舉動。如未落實或施行上述原則,且朝野惡鬥或互不守法律規範,則任何控制方式都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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