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對行政處分本身不服,應採取如何的救濟管道?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發生的損害,應採取何種救濟管道?
【擬答】:
(一) 內部救濟管道
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 或 法律特別規定之機關 得先於 自行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與妥當性,得分為訴願與異議或其他訴願先行程序。
1.訴願程序:
對於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侵害權利或利益時,得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表示不服。訴願法第1條定有明文。
2.異議或其他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係指,人民依法定程序對行政機關之決定,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並請求為一定之表示。先行程序於國內之用語雖有所差異,
然而本質相同,例如稅捐稽徵法之「復查」、集會遊行法之「申復」皆屬之。
(二) 外部救濟管道
我國審判體系採二元體制,對於私法事件係普通法院管轄,而公法事件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近年之修正,增添訴訟種類,從以往撤銷訴訟外,增加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以因應現在多元之公法事件,更能保障人民權利。
1. 針對行政處分本身不服,應採取何種救濟管道,須視人民對於該行政處分之請求而定,倘若該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請求之目的希撤銷該行政處分,則須提起撤銷訴訟;
再者,人民希望國家給與一個行政處分,則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末者,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且效力終結時,則須提起確認訴訟加以救濟。茲分述如下;
(1) 撤銷訴訟
A. 「撤銷訴訟」係指,由行政法院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方法,原則上溯及既往地消滅該行政處分的效力,使原告因該違法處分被侵害的權利得以回復之行政訴訟。
其性質上屬於形成訴訟之一種。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要件
a.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b.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c.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d.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2)課予義務訴訟
A. 「課予義務之訴」又稱「義務之訴」、「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係指請求行政法院令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
或應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性質上屬於一種給付訴訟。又可分為
B. 怠為處分之訴
係指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之申請,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
得請求高等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其要件包括原告所申請者須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須該管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原告須主張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須先經訴願程序而無結果。
C. 拒為處分之訴(駁回處分之訴)
係指人民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遭行政機關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得請求行政法院判命原處分機關 作成 遭拒絕之行政處分,
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其要件為須原告已依法規申請該管機關作成特定之行政處分而遭拒絕、
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及須先經訴願程序而無結果、須未逾越起訴期間。
(3) 確認訴訟
A. 所謂「確認訴訟」係指,由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已執行完畢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以及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即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係指對客觀尚屬於行政處分,而依原告主官上認知其屬於無效而提起訴訟。
要件為須以行政處分無效為訴訟客體、須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請求確認無效、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C. 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為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要件為須以因已執行完畢或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為訴訟客體、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及須原告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2. 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發生的損害,應採取國家賠償加以救濟,茲分述如下;
(1) 人民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違法行為致其權益受到損害,由受害人向國家請求賠償,從而使國家對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公務員責任 國賠法第2條第2、3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分析要件如下
A. 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B. 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C. 須行為不法
D. 須行為人有故意過失
E. 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F. 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 4 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
第 1 條 |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
名 稱 | 行政訴 訟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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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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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行政訴 訟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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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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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客體
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問題。
在刑事诉讼
中,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是否需要处刑以及如何处刑。在刑事訴訟中,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
是否需 要處刑以及如何處刑。 在民事诉讼中,即诉讼标的,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保护的法律关系或权益。在民事訴 訟中,即訴訟標的,指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加以保護的法律關係或權益。
在行政诉讼 中,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行政法规所确认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訴訟中,指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保護行政法規所確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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