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獨立」是重要的憲政原則,但司法又是政治系統的一部份。請問現代國家中,司法與政治生活有何互動關係?

 

【擬答】:

司法系統與政治系統之間的關連,可以說是獨立又結合。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也相當緊密,以下就相關概念申論之: 

(一)  司法制度之類型:

        1. 與行政部門結合之司法管理

            如英國。司法管理維繫的結構與承擔統治責任的行政部門全然重疊,不構成另一層次的權力組織。Lord Chancellor為檢察總長,不僅是內閣成員,也是上議院議長。

        2. 與行政部門有限分離的司法管理

            如法國、西班牙、義大利。早期由法務部主管,但二次大戰以後在法官任命或政策決定上改由更高層的機構決定。

            例如法國有司法部負責提供法院所需之人力物力,但另有司法高級會議於司法管理系統之上。


        3. 與行政部門強烈分離之司法制度

            如美國。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管理自成體系,僅於極必要層次才會有所聯繫。行政部門有法務部監督檢察官與管理監獄等事務,

            聯邦法院獨立於國會與國務院之外,聯邦法院也由總統提名後由參議院通過。


(二) 司法與行政之比較:

        1. 司法與行政發動之原因不同:司法是被動的,權力發動有待他人之請求;行政一般而言屬於主動,不待他人之請求即可為之。

        2. 司法與行政作用之目的不同:司法只有在法秩序受到侵害時,方有其作用之餘地;行政作用雖然也包括上述概念,但更重視透過政策之制訂以增進公共福祉。

        3. 司法與行政作用之對象不同:司法針對個別案件加以裁判;行政主要針對市民社會施行政策。

        4. 司法與行政作用之途徑不同:司法適用法律主要賴於自由裁量;行政則為拘束裁量。

        5. 行政與司法權力行使者所處地位之不同:司法作用中,法院為第三者;行政機關以特定行為影響人民,為當事人之一造。

        6. 司法與行政之層級不同:司法體系中,法官依法審判,不受任何指揮監督;行政權則有上下從屬之關係。

(三) 司法與政治之間的互動:
        1. 政治對司法的界定作用:

            (1) 法官的任命在某些時候仍會有政治意涵。

            (2) 起訴前需要行政之合作(檢察官與警方),起訴後需要行政之協助(監獄)。

            (3) 司法機關之設計,基本上也為滿足特定社會的政策決定。

        2. 司法對政治的影響:

            (1) 司法的健全發揮得以使提供程序與實質公道之投出實現。

            (2) 法院之價值判斷,對於政治系統有深遠之意義,界定生活之規範與個體群體之間的關係。

            (3) 司法機關審查法律或解釋憲法之權力,也足以影響政治系統之結構或基本精神,例如美國與台灣。

      綜上所述,司法獨立雖為重要之民主國家概念,然司法要順利運作,仍須行政之相關配合,

      只是行政不應反客為主,成為指導司法之因素,兩者之間仍然必須維持必要之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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