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的差別為何?試列舉五項說明之。
【擬答】:
政府乃政治學中相當重要的概念,也是國家的四大要素之一,學者加納(J. Garner)甚至認為,政治學的概念就是政府。以下就政府及其他組織之差別申論如下:
政府之意涵:學者芬納(S.Finer)指出,政府是「制度化的政治」,廣義來說,政府包括負責為社會做集體決策的機構;狹義來說,政府指上述的機構高層。相關學者論述如下:
古典說法:政府(government)是導源於拉丁文的gubinere與希臘文的kubernan,其意義為駕馭或指導。
依薩克(Alan Isaak):政府是社會最終的裁決者,決定誰得到什麼(who gets what),並解決紛爭,動員整個社會去完成個人所不能完成的工作。
蘭尼(Austin Ranney):政府是指社會制訂與執行法律的人與制度所構成的整體。
伊斯頓(David Easton):政府係指一組建制與一群人員。這組建制與人員相互配合,其執行的任務則是從事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
政府的特性:
少數性:政府乃是由少數人組成的機構;
公務性:政府的行為在於執行國家的意志,也就是公共事務;
組織性:政府是一個權力的組織體;
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之不同:
對於非自願性的成員有廣泛的權力:不論是否願意加入國家,政府對於國家的所有成員都具有權力,也有能力管轄這些人民。
擁有並制訂權威性規則:政府透過立法機關,可制定所有人民都應該遵守的規則(法律),並可透過公權力加以執行。
有合法壟斷生死的懲戒權力:在所有團體中,僅有政府具備合法剝奪人民生死的權力,其他機關都不得擁有或使用此權力。
具有壓倒性(overwhelm)的力量:相較於其他團體,政府具備壓倒性的力量,可以壓制所有團體,要求這些團體遵守政府制定之法規與命令。
成員之來源不同:政府之成員來源或為選舉、考試、任命等正式管道,然團體成員之來源大多不具備如此嚴格之方式。
綜上所述,政府雖為團體之一種,然基於權威性之力量,其與團體之差異甚大,也能以權力改變公共政策,此差異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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