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機關之權限非由本機關執行之態樣與要件各為何?

【擬答】:
行政機關之權限與管轄權法定原則 公法人下之行政機關組織龐大,分工設事,依各該組織法各有其管轄權限,依行為法可作為限制人民權利法律保留的依據。組織法的存在是為行政機關得合法設立並取得管轄權之依據,學理上稱為「管轄權法(恆)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以及第5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即本此意旨。行政機關的權限均須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之
管轄權法定原則的例外態樣 然管轄權法定原則非無例外,在合乎法律的要件下,仍允許原管轄權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授與其他機關為之,學理與法制度上明文肯認的權限變動的態樣如下:
委任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故委任關係存在同一行政主體內,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間,例如內政部與警政署,法務部與調查局等為是。並依照訴願法第8條,視為受委任機關所為之處分,訴願則向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為之。
委託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故委任關係存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例如內政部與交通部,外交部與移民署等為是。並依照訴願法第7條,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訴願向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為之(但如行政院為委託機關,則向行政院為之)。
公權力委託(行政委託,又稱「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而受託之私人或私團體,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其於委託範園內,視為行政機關。並依訴願法第10條,視為私人或私團體所為之處分,訴願機關則為原委託機關。實務上例如陸委會委託海基會為兩岸事務之洽談,行政院衛生署委託民間業者行使車輛定檢、船長與航行中行使的警察權等為是。
委辦 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機關將其固有權限內行政事務之一部分,交由下級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代為辦理,並以該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名義執行之行政事項,稱為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稱委辦事項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並依照訴願法第9條,視為受委辦機關之處分,訴願機關則為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管轄權法定原則的例外態樣的合法要件:
然上開各種種類的權限變動態樣,必須遵守法定要件始為合法,其中共通的要件有:
必須有法規作為依據: 要例外變動權限,皆必須「法規」作為依據,若無法規為依據,行政機關逕自授與其他機關或私人或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權限,即屬違法。
權限的變動僅能授與「一部分」: 四種變動態樣的條文中,都強調只能針對權限的「一部分」為授與,因為如果權限可以「全部」授與,那授與機關又有何存在的必要,非但破壞了行政機關分工設事的原理,也形同默認了特定機關的怠惰或卸責。
須公告與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委任、委託以及公權力委託,皆須將委任、委託或公權力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
另外,各種態樣間較為不同或特殊之處的要件,如下所述:
委任與委託的前提都是在同一公法人下之行政機關間,委辦則必須在不同公法人間(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或上級地自治團體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公權力委託則是授與私人或私團體,其原本自然沒有是否為同一公法人間的這些關係存在。
委任、委託與委辦因為是行政機關之間或公法人之間,其間權限授與並非透過具外部性之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然公權力委託則必須以具體之行政行為授權,多半以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萬年考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