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威權主義(或成   威權獨裁  )政體(authoritarian regimes)?有幾種次類型?再者,威權証體是經濟發展?

       是舉例申論之。

 

【擬答】:
(一) 威權獨裁的特徵:

    1.威權國家皆是人治的,獨裁者的權威來自於傳統或領袖的個人魅力。

    2.威權國家的社會,呈現相當程度的割裂狀態。


    3.除少數例外,它們雖屬獨裁國家但其政府並不擁有充分行使權威的行政能力。

    4.大多數威權獨裁國家的知識分子,除部分進入政府擔任公職之外,大多對政府不滿,而愈年輕者,

        對激進政治運動的參與、支持、同情的比例愈大。
   

    5.大多數威權獨裁國家,都在經濟及軍事上依賴美國。


(二)  威權獨裁的類型:依領導階層的性質分:


1.政黨的威權獨裁制:     

政黨的威權獨裁制大多數建立在新興的開發中國家,幾乎完全是由領導獨立運動的民族主義知識分子建立的。這類國家,雖有人稱之為「一黨民主」的國家,但嚴格說來,它們都是獨裁國家。不過,這類國家都以政經發展為國家目標,其領導分子,有些具有相當進步的思想觀念,對於異議分子也較其他類獨裁國家更能容忍,然其容忍程度,往往要看獨裁者個人的氣度與胸襟來決定。


2.軍人的威權獨裁制:      

軍人獨裁制往往是軍人政變的結果,新興國家獨立後,都仿照歐美民主國家設置政府機構,但由於種種限制條件,這些機構的實際運作往往導致政府效能低落,社經困難,軍人遂乘機攫取政權,軍人獨裁政權成立後,有時又被另一組軍人的政變所推翻。軍人獨裁政制雖在基本政策上有保守與激進的不同取向,但在處理國事上,則是雷同的,皆厭惡「政治程序」,痛恨政黨競爭,凡事講求效率、紀律、秩序,相信科技官僚,對政治人員則較不信任。如智利、玻利維亞等國家,曾為此類型代表。


3.宗教的威權獨裁制:      

在人類歷史上,宗教與政治一直存在著密切但曖昧的關係,雖有人力倡「政教分離」,但仍有人主張各種方式的政教合一,有些人主張政治權力應控制宗教,把教會變成政府的工具;也有些主張宗教力量應左右政府,使政府在政策上服膺教會的意見。在實踐「政教合一」最澈底的例子為伊朗回教領袖柯梅尼的獨裁,曾在兩伊戰爭中,發揮高度的影響力,可為宗教的威權獨裁作最明白的說明。


4.官僚的威權獨裁制:      

在各種類型的獨裁政制中,官僚往往扮演輔助的角色,甚少扮演主角,最著名的官僚獨裁之實例為葡萄牙薩拉沙。薩拉沙於1923年出任首相後,就運用行政官僚的權力及政黨的矛盾,使自己成為獨裁者。此種行政獨裁最大的弱點為政府處理重大問題缺乏政治眼光,僅作行政的考慮,而社會輿論不自由,無法提供補充或匡正的建議。葡萄牙於1960年代的非洲殖民地政策的破產,足以說明此一弱點。此外,菲律賓之馬可仕政府時期,亦屬此類型。


5.君主的威權獨裁制:      

少數君主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君主的權力極大,可稱君主專制國家,亦即吾人所說的君主的威權獨裁制國家。此類國家是傳統的、保守的,基本政策取向係維持社會現象,尤其是傳統的層級結構、利益分配與價值觀念,因此在當前理性化、科學的世界下,乃有逐漸勢微之情形。

 

(三) 威權獨裁是否有助於經濟發展:


由於採行威權主義政體的國家,其政黨體制大都是屬於「一黨襡大制」或「一黨專政制」。如依政治學者杭延頓(S.P.Huntington)的觀點,由於其公共政策或經濟政策是由一個強勢的政黨來主導,因此對於政治穩定及經濟發展確是有其貢獻的。

 

 

2.在民主政治中,通常透過那些方式控制官僚體制?有這些方式能否發揮控制的效果?是深論之。

(一) 民主政治中控制官僚體制的的方式:


在民主政治國家中,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一般是由民的國會來控制或監督官僚體制(即行政部門),而對官僚體制控制如下:


1.立法權:即國會制定各種法律來要求官僚體制必須「依法行政」


2.預算權:透過各種經費的審查,來控制行政機關的政策


3.質詢權:就是國會議員對政府行政首長所主管事務或行政政策提出了口頭或書的詢問,要求後者加以答覆或辯白,提供事實表明責任。但行政當局有時藉口外交或軍事機密,亦可拒作答覆。


4.審查權:乃議會於特殊事件發生之時,為要監督政府,又要獨立於政府之外,不受政府的蒙蔽,因此,設置委員會,用以調查事實的真相,這個制度發祥於英國,開始於1689年威廉第三時代。此後歐洲各國多採用之,或明文規定於憲法之上,比利時憲法即其例也。


5.彈劾權:彈劾就是議員對總統或閣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控訴,要求加以審判或裁判。彈劾案的提出後須經審判,這種議抉彈劾案的審判權,在英、美兩國則屬於於上議院;在丹麥、挪威、荷蘭、比利時則屬於最高法院;在德、奧及西班牙則屬於國事法院及憲法法院;在我國,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案由公務員懲戒機關審判,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則交由國民大會處理之。彈劾案審判的結果,如判決被彈劾人有罪,則免除其職,其有刑事責任者須移送法院審理。


6.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是內閣國家之議會對政府表示不信任,最明顯的方法之一。即議會通過一個議決案,表示反對政府的政策,要求內閣辭職,即為了不信任投票。議會舉行不信任投票,是認為政府政策違反了民意,故不信任案通過後,內閣便須辭職。否則解散國會,重行選舉,訴諸民意直接裁決之。


(二) 能否發揮控制的效果


民主政治體制的落實,最重要的就是朝野政黨都必須遵守「憲政主義」,也就是遵守「法治主義」。尤其政治英必須對憲政執著且能親身力行並服從之。
除此,司法機關也必須扮演公正的角色,來全力遏阻官僚體制的濫權與國會(立法機關)以法律來犯人民之舉動。如未落實或施行上述原則,且朝野惡鬥或互不守法律規範,則任何控制方式都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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