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試扼要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重要內容為何 ? 並 據以論述我國當前行政組織的主要缺失有那些 ? 及相關改進之道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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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主要內容

總體而論 , 民國 93年6月23日 總統公佈的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 已大致規範出未來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 , 層級與名稱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設立之原則 ,

至其主要內容則簡述如下 :

1.例外規定 : 國防 , 檢察 , 調查  及  警察組織等

 

2請說明 Robert Denhardt 夫婦所提 [新公共服務 ] (The New Public Service ) 的核心概念 , 並加以申論 .

 

高上  試題評析

第一題:本題涉及政府組織改造之問題,除就組織基準法基本規定應有一定之認識外,亦必須對行政院爾近所
送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所理解,才能拿高分,算是相當有程度的考題。此外,老師認為,本題有
一陷阱是,一定要釐清題旨所述,應「根據組織基準法」來論述我國當前行政組織的主要缺失與改進之道,而
非依其他理論、通說來加以論述,因此請務必釐清題旨,聚焦於組織基準法所涉組織設計等構面才是。

第二題:本題出題方向以行政學爾近之學說發展為主軸,因為本題業收錄於本班陳凱文老師行政學講義第一回
99-101頁,因此就本班同學而言,考的是學生的記憶能力,並不困難,屬於一定要拿下分數之基本考題,惟以
擬答內容不算短,考生仍應注意時間之掌握。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
1.立法沿革
93年6月23日總統明令公布全文3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97年7月2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2.法律結構-計有7章:
(1)第一章 總則(1-4)
(2)第二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5-8)
(3)第三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9-13)
(4)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14-21)
(5)第五章 內部單位(22-28)
(6)第六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29-34)
(7)第七章 附則(35-39)
3.重要內容
(1)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立法目的,1)
(2)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但國防、警察、檢察及調查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適用對象
與適用關係,2)
(3)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
織。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
之合議制機關。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法定名詞,3)
(4)一級至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組織法律保留,4)
(5)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組織法定
原則,5(3))
(6)行政機關名稱之統一規範,如,院:一級機關用之。部:二級機關用之。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
機關用之。署、局:三級機關用之。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組織名稱,6)
(7)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評鑑,作為機關設立、調整或裁撤之依據。(組織評鑑,13)
(8)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等之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獨立機關之組成,21)
(9)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
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36)
(10)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行政法人之設
置準據,37)

(二)我國當前行政組織的主要缺失

根據現行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及行政院所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來看,我國當前行政組織的主要缺失可歸納
如下:
1.機關組織逐級設立未有彈性,未符實際業務需要: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
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導致組織改造或整併時,如該機關係二級機
關,接收原列四級機關之組織時,需另設三級機關加以指揮監督,不符精簡原意;若就地調整四級機
關為三級機關,除與組織設計原則未符,亦造成於組織業務未有變動之情形下,人員坐地升官之病
象。
2.機構定義未臻明確,實務推動易生窒礙:組織基準法第16條第1項明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
職掌範圍內,得設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惟卻未對
機構明確界定,衍生實務執行窒礙。

3.機關組設彈性不足,影響行政績效:現行三級機關之修編仍需由上級機關報一級機關送立法院審議
(第11條),且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三級機關建置規模標準及其內部單位數之上限亦予明定
(第29條至第33條),缺乏彈性,影響行政績效,允宜適度鬆綁。
4.未能及時配合地方制度法相關修正,調整縣(市)政府所屬內部單位名稱,導致2法衝突:允宜及時檢
討修正並配合考量控制幅度等因素,調整四級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置規範(第25條)
5.現行組織基準法並未規範二級及三級機關設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之核定程序,導致實務迭生爭議,
允宜儘速明定以杜疑慮。(第36條)
(三)相關改進之道
1.修正組織基準法第2條,增訂機關得視業務繁簡不必逐級設立,惟應明定指揮監督關係之規定。
2.修正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6條,明確定義「機關」及「機構」,提供政府因應社會多元需要,彈性設
置各種型態組織之空間;並增列社會福利機構歸屬為機構類型。
3.修正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1條、第29條至第33條,賦予行政機關組設彈性,鬆綁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得
由行政院以命令設立、調整或裁撤,並刪除行政院所屬部會、獨立機關、三級機關建置規模標準及其
內部單位數之總數上限。
4.修正組織基準法第25條,以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縣(市)政府所屬內部單位名稱調整,及其內部
層級之規範。
5.修正組織基準法第36條,明定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設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之核定程序。
此外,除前述缺失與矯正處應予注意外,以下修法建議似亦可參酌:
1.增加一級機關副幕僚長為一人至三人,以強化行政院院本部處理幕僚事務功能。(修正條文第20條)
2.賦予獨立機關規範更大彈性,修正合議制成員專兼任及人數規定及任命方式。(修正條文第21條)

 

二、請說明Robert Denhardt夫婦所提「新公共服務」(The New Public Service)的核心概念,並
加申論。(25分)
答:
(一)緣起
1.Robert B. Denhardt與Janet V. Denhardt夫婦於2000年在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期刊中發表「新公共服
務:以服務代替導航」(The New Public Service: Serving Rather than Steering)一文提出新公共服務理論。
2.於2003年出版《新公共服務:是服務而非導航》(The New Public Service: Serving not Steering)乙書。
(二)理論基礎
1.民主公民精神理論(theories of democratic citizenship)。
2.社群與公民社會模型(models of community and civil society)。
3.組織人文主義與新公共行政(organizational humanism and 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4.後現代公共行政(post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三)主要內涵
依據Denhardt 夫婦(2003: 42-43)的說明,新公共服務的組成要素包括如下7點:
1.服務公民而非顧客(serve citizens not customers):政府的重要角色趨向協助市民匯集並解決共享的利
益,而不僅只於控制或引導新方向。在這個新時代中,政府的主要角色不再只是制定公共規章和法
令,也不是建立一個讓人們朝向某一目的方向的規則系統。政府必須扮演另一種角色,其行動要結合

私人、非營利團體和組織,以尋求社會所面對之問題的解釋。新公共服務建議公務員和公共管理者應
該回應市民的需求,而不只是說yes或no,或是說:讓我們一起想該怎麼做,並且讓它成真。在積極的
公民關係世界中,公務人員是扮演服務選擇的角色。公共利益源自於價值的分享,而不是個人利益的
集合。公務人員所回應的是公民需求而非顧客,且要把焦點建設在信賴關係和與市民的合作上。
2.尋求公共利益(seek the public interest):公共行政人員必須提供建造一個共同和分享的公共利益概
念,其目標不是被動的去尋找個人選擇的快速解答,而是分享利益和分擔責任的創造。新公共服務要
求社會建設的過程不只是選舉出政治領袖或任命行政人員,而是建立寬廣的公共談話和中央的深思熟
慮。政府的角色應該是帶領人民去建立社會,而其也有道德上的責任去確保公平和正義。
3.推崇公民精神勝於企業家精神(value citizenship over entrepreneurship):將公民資格的價值建立在企業
精神之上,公共利益比較能被公務人員及公民允許於貢獻社會下被提昇。
4.策略性思考、民主性行動(think strategically, act democratically):思考要有策略、行動要符民主。符合
民眾的政策和計畫需要透過集體的努力和共同合作的程序才能最有效且有責任的達成。
5.認清課責並不簡單(recognize that accountability is not simple):公務人員除了要注意市場外,亦應該注
意法律的、憲法、社區價值、政治上的基準、社區價值、政治上的基準、專業水準和市民利益。
6.服務勝於領航(serve rather than steer):公共服務三部曲,分別為划槳(rowing)、領航(steering)與
服務(serving),新公共服務主張行政的本質與職責乃是以服務民眾為先。
7.重視人民,而不只是生產力(value people, not just productivity):公務人員所參與組織公共組織與網絡
中,如果能透過基於尊重公民的合作過程與領導分享,是比較容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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